俗话说“远亲不如近邻”,乡里乡亲同住一个村镇,生活中难免会有交集,也偶尔会因为一些毗邻采光、道路通行、田埂划界等发生口角,从而破坏了双方和睦的邻里关系。近日,常熟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相邻关系纠纷。
黄正刚和黄伟才是同村邻居,本来相安无事,但一棵树和一口井却打破了这份宁静。黄正刚和黄伟才家的房屋之间,有一条公用走廊,黄正刚认为,黄伟才私自种植石榴树及挖深井,导致走道之间有障碍物,使得公用走廊变窄,且随着树木不断生长,严重影响了其房屋的采光。双方多次沟通未果,黄正刚遂诉至法院,要求黄伟才将树木及深井移除。
被告黄伟才辩称,案涉深井和树木离道路及原告房屋之间的距离较远,不会对原告造成影响,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经查,原、被告两家相隔一条公路,宽约9-10米。被告十年前建造房屋时,在距离原告房屋5到6米处种植了石榴树,并且在树边挖了一口水井,井距原告家约7米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,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,未能提供充足证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。根据双方陈述及提供的证据,被告在路边所种植的石榴树距离原告房屋尚有5至6米,所挖水井距原告房屋约7米,与原告房屋距离甚远。根据房屋朝向及石榴树与深井的坐落位置,并不足以影响原告正常的通风采光及通行。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(文中人物均为化名)
法官提醒
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的原则,正确处理相邻关系。邻里矛盾发生时,应当积极沟通,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,互谅互让。此外,已经实施的《民法典》对相邻权关系的基本原则、相邻用排水、通行、通风、采光等作出了明确规定,邻里之间应当团结互助,一方行使自己的权利尽量避免对他人造成妨碍,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他人、集体、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,共同构建和谐美好的居住环境。如出现纠纷,而双方积极协商未果的情况下,应及时保存证据固定损害事实、成因及损失范围,并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。